赵某犯非法提供答案罪胡某犯非法出售答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5-25阅读量:(2410)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鄂0502刑初161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因涉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谢磊,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覃雅,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因涉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于2015年12月2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云芝,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西检刑诉(2016)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提供答案罪、被告人胡某犯非法出售答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谢磊、覃雅,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张云芝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6日,被告人赵某在宜昌市某大学举行的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政治、英语考试期间,通过**将答案提供给被告人胡某,胡某收到答案后以手机**的方式传输到考生丁某、史某的手机上帮助其作弊。后史某通过丁某的支付宝账户向胡某支付购买英语答案费用2600元,丁某向胡某支付帮忙购买作弊器材费用500元。

经教育部考试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胡某发送的答案与正确答案关键词一致。

被告人赵某、胡某所在社区矫正组织书面表示愿意接受二被告人进行改造,并建议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材料、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等书证,证人丁某、史某、吴某、何某等人的证言,教育部考试中心对有关材料鉴定的回复,电脑手机搜查、提取笔录,视听资料光盘、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考试答案,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答案罪。被告人胡某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考试答案,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答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赵某、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胡某有悔罪表现,且落实了帮教措施,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提供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人胡某犯非法出售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对涉案工具予以没收,对被告人胡某的违法所得2600元予以追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廖健薇

审 判 员  杨 波

人民陪审员  谢 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曼莉

非法出售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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