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7-04-07阅读量:(1651)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宣刑初字第00219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某,男,住宣城市宣州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4日被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遵莲,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宣城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诉(2014)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及其辩护人吴遵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宣城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被害人易某甲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综上,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被告人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当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自首;3.被告人在其经济十分困难情况下,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4.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5.被告人身患多种疾病,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判决被告人二个月拘役或管制,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飞彩牌三轮汽车(车载被害人易某甲),由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街道往洪林镇棋盘社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洪林镇仁村路口处左转弯时,因车速过快,致使三轮汽车发生侧翻,造成被害人易某甲受伤并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宣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被害人易某甲系车祸造成全身多处损伤,导致肝肺等脏器、血管破裂大出血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章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后在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人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易某甲无责任。

另查明,2014年3月13日,经洪林镇南湖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人章某某委托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章某某补偿被害人亲属六万元(现已履行),被害人亲属出具书面谅解书一份,对被告人章某某交通肇事行为予以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章某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受本院委托,宣城市宣州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对被告人章某某的家庭情况、社会评价、矫正条件进行了调查,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一生未婚,无子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平时能够遵纪守法,团结邻里;其所在社区具备矫正条件。综上,同意接收对被告人章某某进行社区矫正,对其进行监管。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皖P07920号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宣三公交认字(2014)第000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及送达笔录、授权委托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宣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宣)公(法病)鉴字(2014)2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安徽省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芜疾控检字(2014XC)第094号检测结果报告单,证人易某乙、刘某某、苏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三组证据材料,材料1.宣城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入院通知、CT报告单、宣州区洪林镇中心医院影像诊断报告,拟证实被告人章某某身患多种疾病;材料2.户口本、宣州区民政局核发的低保证,拟证实被告人章某某系农业户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材料3.收条一份,证实被告人章某某已于2014年7月26日前付清6万元补偿款。经庭审质证,材料1、2,因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材料3,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发后,被告人章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的处理,到案后在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章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对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建议不持异议,因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章某某的犯罪事实及其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伍开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建强

交通肇事罪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