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贵与应某、陆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3阅读量:(1518)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783民初9473号

原告:王某贵。

委托代理人:王振波,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某。

被告:陆某萍。

原告王某贵诉被告应某、陆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5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波、被告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两被告系夫妻,于2001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15日,被告应某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应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王某贵借到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期为一个月,借款保证用于合法经营,到期按时归还借款、付清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1分计算。同日,原告委托其朋友王公平以汇款方式交付了该借款。借款后,被告应某分别于2015年1月22日和2月15日支付原告各6000元,共计12000元。经本院核算,至2015年2月15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189957.58元。原告催讨无着,诉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某、陆某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贵借款本金人民币189957.5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由原告王某贵负担190元,由被告应某、陆某萍负担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冬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育红

 

借贷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