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某某与开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21阅读量:(1689)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汴民初字第254号

原告丛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郑建武,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尚明,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牛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晓良,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韩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

原告丛某某诉被告开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某某置业公司),第三人牛某某、韩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丛某某于2014年1月8日以某某置业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审理作出了(2014)汴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某某置业公司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2015)豫法民三终字第59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遂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重审期间,原告丛某某申请追加牛某某、韩某某为第三人。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丛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郑建武,某某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尚明,第三人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晓良,第三人韩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丛某某诉称,其经人介绍与某某置业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牛某某及股东韩某某认识后,三人达成购买位于开封市夷山大街和汉兴路交叉口东北角地块项目。丛某某筹集资金近500万元。2009年12月10日三人签订一份内部协议,对各自分工及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后丛某某迫于各种压力退出。经三人协商,某某置业公司应支付给丛某某1500万元。2010年6月6日签订了协议,对付款时间和数额作了明确的约定,但没有按照约定付款,已构成违约,并且某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发生变更等重大事项,也未及时通知丛某某。某某置业公司的行为明显表示不履行合同,故请求判令某某置业公司支付分红款1260万元并按约定加倍支付实际还款日前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其中260万元从2010年11月1日起计算,1000万元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某某置业公司当庭答辩称,1、从主体上说双方不存在事实及法律上的联系,某某置业公司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从事实上说双方没有约定和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丛某某要求给付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诉状所说的分红协议,某某置业公司不是合同相对人,也没有约定某某置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及担保方均与某某置业公司无关。2、所主张的分红,依照法律规定,只有特定身份的股东才能获取,但原告自始至终不是某某置业公司的股东,所主张没有根据。3、所涉及的分红协议是一个未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在该合同里明确显示该协议不执行欠条生效,即原告以协议主张权利没有依据。4、原告在诉求中已经说明应当付款人或者协议人都不是某某置业公司。请求驳回原告对某某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牛某某称,已经向原告支付1234万元。

第三人韩某某称,对牛某某已向原告支付1234万元的事实不清楚。

原告丛某某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四份证据:1、2008年12月10日丛某某、牛某某、韩某某三人签订的《夷山花园开发商内部协议》。证明三人签订的协议约定了三方权利义务,丛某某系项目的股东之一,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2、2010年6月6日,丛某某与某某置业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股东韩某某签订的分红协议。牛某某出具的欠丛某某人民币1500万元的欠条。证明丛某某作为项目股东,退出该项目后,项目公司即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分红款1500万元。3、2010年6月6日丛某某与某某置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牛某某签订的文件管理协议。约定原告退出该项目,在被告支付部分红利500万元后,原告将保管被告的文件交被告,进一步证明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分红款。4、2011年1月31日,被告开封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明被告已实际取得了项目用地。

被告某某置业公司对原告丛某某提交证据质证认为,对分红协议中某某置业公司的印章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的主张有异议,其中的付款日期在某某置业公司成立之前,协议约定的主体是丛某某和牛某某、韩某某,是股东之间约定盈余分配,或股东之间出资的约定,与公司无关。原告从来不是公司的股东。证据4则是被告与开封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协议,与原告的主张无关。

第三人牛某某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第三人韩某某对原告提交的《夷山花园开发商内部协议》真实性无异议。分红协议、欠条都没有韩某某的签名,由于丛某某是韩某某介绍进来的,不同意丛某某退出,所以拒绝签名。但知道此事。文件管理协议没有韩某某的签名。

被告某某置业公司提交证据一份: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某某置业公司变更信息,以证明原告与牛某某、韩某某签订的协议在公司成立之前,与被告无关。某某置业公司现股东是张某某和王某,与第三人无联系,原告主张的分红没有事实与法律根据。

原告丛某某对被告某某置业公司变更信息真实性无异议,在某某置业公司注册时未列为股东,是因为已经与牛某某、韩某某三方达成了退出项目的意向,但不能否定原告丛某某系某某置业公司筹备发起人的身份。

第三人牛某某、韩某某对被告变更信息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无异议。韩某某还证明丛某某投入的433万元已用于该项目,在公司有股份。

第三人牛某某提交了三份收条,一份银行转账凭证,证明某某置业公司已经向丛某某支付1234万元。

原告丛某某质证称,2010年12月25日和2011年4月3日的两张收条的真实性有异议,虽然字是本人所签,但内容是被告某某置业公司会计补充的,收到的是500万元的利息8万元和18万元,而非500万元和利息。对2011年6月9日收到条和2011年4月9日的汇款单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牛某某向丛某某支付两笔各500万元共计1000万元,应当提交汇款的相关证据。

被告某某置业公司质证认为,牛某某提交的证据更进一步证明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现在的某某置业公司无关。

第三人韩某某作证,对某某置业公司是如何向丛某某支付的不知情。

庭审中,针对第三人牛某某提交某某置业公司向丛某某支付两笔各500万元,共计1000万元,要求牛某某在一周内向法庭提交支付1000万元的相关证据,牛某某未提交。

第三人韩某某未提交证据。

根据原被告提交证据和第三人证言、书证及开庭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本案如下事实:2009年12月10日,丛某某、牛某某、韩某某三人就共同投资位于开封市夷山大街与汉兴路交叉口东北角(所属南正门村委会一组)地块项目开发,设立公司等签订《夷山花园开发商内部协议》,协议约定丛某某占项目45%的股份,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牛某某、韩某某分别占30%和25%,任副总经理。并对公司内部的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后三方合作中发生分歧,遂提出丛某某从公司中退出,注册公司时丛某某未登记为股东。2010年6月6日,牛某某(某某置业公司法人代表)、韩某某(某某置业公司副总)为甲方,丛某某为乙方签订《分红协议》一份,协议说明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开发开封南正门地块,乙方投入资金433万元,为该项目股东。现乙方退出合作,但甲方无法退还乙方资金,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所投资金随甲方分红,具体数额及付款时间约定为:一、乙方所投资金433万元,分红时除收回433万元外,另分红1067万元,共计1500万元。二、甲方在摘牌时起两个月内向乙方支付500万元人民币,如不能如期摘牌,最迟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交付此笔款项。甲方在开盘时起两个月内再向乙方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三、甲方如未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甲方应按银行贷款利息的一倍向乙方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四、乙方对甲方开发经营项目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不负有责任及偿还义务。协议还约定如不能按月如期完整执行本分红协议,欠条(附件)则生效。在甲方签字处,仅有牛某某的签字及加盖有开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印章;乙方为丛某某签字,担保人为付某甲,并无韩某某的签字。欠条的主要内容为:今牛某某欠丛某某1500万元。本欠条所列款项,为分红协议第一条所列款项,是分红协议的附件,属同一笔款项,分红协议履行后牛某某向丛某某出具的1500万元欠条自然作废,不得重复计算。欠款人牛某某,担保人付某甲,落款时间为2010年6月6日。同日还签订一份“文件使用管理协议”,对丛某某所持的与许友刚所签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与南正门村民委员会南正门村民组所签的《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书》、向许友刚付款350万元,许友刚出具的收据原件等四份文件如何交接作了约定。

2011年1月31日,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与开封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豫(汴)出让(2011年)第019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另查明,2010年5月12日,某某置业公司注册成立。登记股东为牛某某、韩某某,各占50%股份。2011年1月7日,股东由牛某某、韩某某变更为王光光、费博,法定代表人由牛某某变更为刘斌;2012年3月2日股东由王光光、费博变更为张某某、王某;2012年5月17日公司管理人员刘斌、张某某、王某变更为张某某、王某、牛某某,法定代表人由刘斌变更为牛某某;2013年5月16日,公司管理人员由张某某、王某、牛某某变更为张某某、王某,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某。

还查明,某某置业公司于2010年12月25日向原告丛某某支付利息18万元,于2011年4月3日、6月9日,两次分别向丛某某支付利息各8万元;于2011年4月9日,向原告丛某某支付200万元。

本院认为,丛某某与牛某某、韩某某组建公司,并实际投入433万元开发夷山花园项目,后丛某某在公司成立之前退出,某某置业公司成立后,双方签订的所谓分红协议,实质是对丛某某退出公司经营后的补偿协议,落款有法定代表人牛某某签字并加盖有某某置业公司的印章,所以该协议应为某某置业公司对丛某某的承诺。牛某某向丛某某出具的欠条,则是对分红协议的补充,与分红协议指向同一事实,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丛某某投入的433万元已实际投入某某置业公司的设立,且发起人牛某某、韩某某对这一事实均无异议。某某置业公司辩称其不是合同相对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

2010年6月6日的协议对付款的时间和数额作了明确约定。第三人牛某某作证称,已向原告丛某某支付1234万元,但从其提交证据来看,2010年12月25日和2011年4月3日,丛某某向其出具的收到条都载明“今收到本金伍佰万元整利息壹拾捌万元正(至11月12月元月)”等,对两份收条不能理解为已向丛某某支付本金500万元加18万元的利息,而应理解为向丛某某两笔支付了18万元和8万元利息。牛某某亦未提供向丛某某支付形式的证据。因此,对牛某某的主张不予采信。按照约定,某某置业公司最迟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向丛某某支付500万元,但其仅支付利息34万元,于2011年4月9日支付本金200万元。某某置业公司没有完全按照约定付款,已构成违约。该项目虽然没有开盘,按约定一部分款项尚未到付款期限,但某某置业公司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未及时通知丛某某,其行为明显表示不履行合同,故丛某某要求某某置业公司立即支付款项数额1260万元未超出某某置业公司应承担的额度,丛某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丛某某要求某某置业公司支付利息问题。根据协议约定,某某置业公司未能按时向丛某某支付应付款项,应按银行贷款利率的一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关于计息的起止时间,根据约定,500万元的利息应从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4月9日止,300万元的利息应从2011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1月7日止,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故丛某某请求26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11月1日起计算,应予支持。但其请求某某置业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支付利息不符合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因1000万元属于按法定事由付款,故利息应从起诉之日即2014年1月8日起计算。故从2014年1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某某置业公司应当以126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丛某某支付利息,已经支付的34万元利息应予扣除。被告某某置业公司未履行协议,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开封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丛某某款项1260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开封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丛某某相应利息(其中260万元的利息,从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月7日止;1260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1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同时扣除已付利息34万元)。

三、驳回原告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00元,由开封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谷长东

审判员  郭为民

审判员  杨雯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迎平

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