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画遭警方扣押后丢失,国家应当赔偿吗?

发表于:2016-01-19阅读量:(3089)

1990年3月,一幅据称为唐伯虎所作的《卧虎图》和一只玉镯,在被郑州铁路公安局洛阳公安处洛阳东站公安派出所扣押后,遂不见了踪影。25年来,当时携带玉器字画的洛阳市伊川县彭婆乡人孙跃成,一直在为此奔走——讨要、起诉、被起诉。然而,时至今日,东西说是丢了,赔偿仍未见到,他还没得到想要的结果。

在记者采访后,苏姓副处长表示,涉案物品理应扣押上缴,即使丢了,也是国家受损失,孙某没有理由要求赔偿。“另外,行政诉讼法是1990年10月出台的,而这个事情是3月的,你不能用10月的法律去审3月的案子。”

扣押物丢失,国家应当赔偿吗?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首先,本案中的派出所以孙悦成等走私文物为由将其扣押收容,并扣押了部分财物,显然,这是在执行公务。事后证明二人并没有走私文物后,派出所并没有归还唐伯虎名画及手镯,先是声称没收了,后来直接表明将东西弄丢了。可见,派出所的行为已经属于“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孙悦成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其次,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不能对它生效之前的发生的行为、事件作出评判。也就是说,对于已经审理完毕的案件,新制定的法律是不能适用的。对于尚未审理完毕的案件,依然可以适用新制定的法律。根据苏姓副处长表示,行政诉讼法是1990年10月出台,而派出所扣押财物是3月发生的,因而不能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显然,这是不合乎法律的。孙悦成在要回财物遭拒后,就开始起诉、上诉、再审,该案件一直在诉讼时效内,处于尚未被审理完毕的状态,是可以适用10月份才出台的《行政诉讼法》的。因而,在赔偿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国家机关不赔偿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最后,关于“第三人”。

孙悦成的唐伯虎画是其本家叔叔抵账给他的。并且在孙悦成与本家叔叔后代打官司后,法院已经确定了孙悦成对该名画的所有权。然而再审过程中,法院竟然判决叔叔后代获得唐伯虎画的赔偿,无法律依据。

所以,孙悦成应当获得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孙悦成可以按照下列赔偿标准要求国家赔偿: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下列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关于国家赔偿的例子,还有哪些?↓↓↓

《男子坐5年冤狱获国家赔偿4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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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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