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债权债务如何认定

发表于:2015-11-27阅读量:(2935)

一、离婚债权的认定

1、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和购置的财产。

(2)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的收益。

(3)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5)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6)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7)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8)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9)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0)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1)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2)当事人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并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

(13)当事人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14)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6)当事人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7)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离婚债务的认定

1、共同债务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4)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如果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个人债务

(1)一方婚前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为个人债务。

 

详细了解的戳→→:《离婚后,如何认定和处理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最难举证了,看小编的推荐:《认定夫妻个人债权债务需要的证据》

离婚房子最头痛了:《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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