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合同纠纷 - 承揽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发表于:2015-11-25阅读量:(2982)
承揽合同 =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也会因为一些事由的发生而终止,那么承揽合同的终止情形有哪些呢?
你知道承揽合同应该怎么写吗 → 《加工承揽合同》
一、因一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
承揽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例如,在定作人不履行协作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时,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承揽人违反义务显然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时,定做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则承揽合同因接触而终止。
承揽合同可否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愿而解除呢?
《合同法》原则上承认定作人可以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并规定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法第28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定作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在合同成立生效后承揽工作完成前提出变更或者解除的请求。
(二)应及时通知承揽人。定作人不对承揽人为变更、解除通知的,不能发生变更、接触的效力。
(三)对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
定作人的解除权,请看→ 《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之任意解除权》
二、因当事人协议而终止
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成立,也可以因双方的合意而解除。
在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承揽合同也即因解除而终止。
三、承揽合同的法定终止
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合同可因下列事由而终止:
(一)承揽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
在承揽合同中,合同的订立与定作人对于承揽人完成承揽任务的信任是密不可分的,当承揽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时,承揽合同也就达不到订立合同时的目的,因此,承揽合同法定终止。
承揽人的工作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完成吗?
(二)定作人死亡,并且其继承人不需要该项工作。
由而终止合同时,如果承揽人已经完成了部分工作,并且该部分工作对定作人或者定作人的继承人有用,则定作人或者其继承人应当验收承揽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三)承揽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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