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8-07阅读量:(4556)
先生/女士:
就您所持银行信用卡欠款事宜,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银行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卡中心”)委托,指派律师出具本律师函:
您所持有的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卡”)(卡号:身份证号:,截至年月日,已累计欠款达。经卡中心多次催告通知,至今仍未清偿。
根据您申领卡时签署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您的透支款项已超过期限。现本所受卡中心委托,特请您于本函送达之日起三天内到银行任意营业网点查询并偿还所欠全部款项(具体金额以还款当日银行所提供的数据为准,客服电话: 00000000)。否则,本所将建议银行依次采取如下措施:
1、委派专人至您的住所或户籍地、工作单位等地点拜访催告,并向以上地点发送相关法律函件;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您清偿全部欠款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款项;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您相应金额的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等)。
3、如您的行为已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卡中心将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您恶意透支行为的刑事责任。
为了避免诉讼给您造成的严重影响,请立即清偿银行信用卡欠款。
您的违约信息会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因此而产生的负面影响由您本人承担。如您已清偿光大卡透支款项,请毋需理会本函。
银行信用卡中心提醒您:
1、您所清偿的款项请存入您本人信用卡欠款账户。
2、为防止诈骗,请不要把欠款存入第三方账户。
3、银行未授权任何人员上门收取现金。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
地址: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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