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诉被告薛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表于:2015-06-23阅读量:(2085)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武邹民初字第736号

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杨伟光、杨珑,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

被告孙某某。

原告何某诉被告薛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韦云飞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的委托代理人杨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某、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30日,被告薛某以家庭生活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由薛某出具借条一张。后两被告均未还款,故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薛某、孙某某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30日,被告薛某向原告何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何某人民币贰万圆(20000)。”后原告催要无着,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薛某与孙某某于2012年1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

以上事实由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告代理人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薛某向原告何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能真实反映双方间借款事实的存在。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到庭抗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故本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偿还。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薛某、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是错误的,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抗辩权利,由此而造成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薛某、孙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二十内起支付原告何某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该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负担的部分由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为80402016138963,开户银行为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审判员  韦云飞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子健

律师  判决书  民间借贷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