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劳动人事 - 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发表于:2015-06-17阅读量:(3419)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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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
只有本案的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
二、时间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管辖权异议无效。
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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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式
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也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四、受理法院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做出书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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