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孙某某诉被告李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5-22阅读量:(1837)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3125号

原告刘某。

原告孙某某。

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胡琦,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刘某、孙某某诉被告李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孙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2013年6月,两原告发现被告分别在原告房屋的西面和北面窗户框上各安装了一台空调外机,其中西面窗户框上的空调外机,其排风面向西面,已经打洞固定;北面窗户框上的空调外机排风面向南面,即面向两原告房屋墙面,尚未打洞固定。每当被告开启空调,空调发出的噪音、热量以及窗框上的积水对原告造成影响,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拆除,虽经小区物业主持调解,但被告坚决不同意拆除。因窗户框架不是用于安装空调的专门座板,被告安装的空调外机属于违法安装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拆除安装在A室西面卧室、北面卧室窗户框架上的空调室外机各一台,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两原告为上海市徐汇区某路某弄某号A室房屋权利人,被告为同号B室房屋权利人。原、被告房屋的西面卧室、北面卧室的窗户均设计为飘窗,被告于2013年4月取得其房屋产权,后将B室西面卧室、北面卧室的空调室外机分别安装在A室飘窗上方,为此,原告提出异议,因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诉请。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另查明,根据原、被告房屋平面竣工图显示,西面卧室飘窗位置设计为空调外机预留位置,北面卧室的空调外机预留位置在北阳台内。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原、被告房屋房地产登记信息、房屋预售合同、住宅使用公约、现场照片,本院调取的房屋竣工图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空调的安装应当符合《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作为相邻之间,空调设备应该尽可能的远离相邻方的门窗,被告未经有关部门和相邻方的同意擅自改变房屋开发商设计的空调放置位置,将北面卧室的空调外机放置至原告飘窗上方,给原告带来一定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北面卧室飘窗上的空调室外机,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西面卧室的空调预留位置,因房屋开发商将空调外机设计在飘窗位置,按照生活常理,空调外机位置一般都低于空调内机安装位置,原告也未提供被告的空调外机应该安装在被告飘窗上方的证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西面卧室的空调外机,本院难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安装在上海市徐汇区某路某弄某号A室房屋北面卧室飘窗上方的空调室外机予以拆除;

二、驳回原告刘某、孙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某、孙某某负担40元,被告李某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汶

审 判 员  史建红

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印旭晴

民事判决书  不动产  房屋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