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如何处理

发表于:2015-05-22阅读量:(2675)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发生变化,近年来我国的离婚家庭数目不断上升,离婚之后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解除了,虽然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及法律关系依然存在,并未受到影响,但是子女抚养问题仍是个要解决的大问题,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如何处理呢?

一、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原则

离婚案件中孩子的归属问题并不容易处理,人民法院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判决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

夫妻双方离婚而导致家庭的破碎,受伤害最大的就是子女,确定子女归属总原则的重点是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最好要能给予孩子稳定的生活环境,还要施以思想品德的教育,心传身教,使孩子在健康的环境中生活成长。

(2)哺乳期子女归女方的原则

因为母亲经过十月怀胎,婴儿已经熟悉母亲的心跳频率与气味等各方面,哺乳期间的孩子与母亲共同生活比较符合孩子的心理、生理特点,增加孩子的安全感,照顾孩子也会更周全一些。所以《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 征求十周岁以上子女意见原则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行为及社会生活已经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所以针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父亲或母亲如果想让子女跟随其生活,应当尊重子女本人的意见。

二、离婚孩子抚养权处理方式

(1)协商决定

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2)判决决定

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或者双方协议不成的,通过法院判决来处理。人民法院按照不同情况来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

1、子女不足两周岁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

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

4、成年子女

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综上,在处理离婚问题时,人们往往过分强调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而忽视对子女权益的保护,只是将子女抚养问题作为附随的问题来解决。其实,抚养权的问题是至关重要的,抚养权归属可以通过协商,也可以通过法院判决来决定,不管用哪种方式,都应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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