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5-21阅读量:(3449)
近几年,随着离婚夫妻数量的增多,离婚案件成为了法院最典型的民事案件之一,而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也是处理婚姻纠纷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
那离婚调解的程序是什么呢?
一、离婚调解遵循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解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二、离婚调解的方法
1、唤起旧情法
每对夫妻能够结婚,都他们一定的感情基础,要寻找矛盾调和点,利用夫妻双方过去的美好回忆来缓和矛盾,促使夫妻相互谅解,共同向和好方向转化。
2、比较优劣法
即将一方的优点和缺点进行比较,以便要求离婚者正确认识或对待不愿离婚者。
这种方法,可以对不愿离婚者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防止因对另一方的错误认识和判断而草率离婚。
3、打破幻想法
打破幻想法,就是消除当事人不正当的离婚企图,打破再婚的幻想。
在第三者插足或一方地位提高而喜新厌旧引起的离婚案件中,构成他们的离婚目的就是与第三者结合。不打破他们的幻想,夫妻就不可能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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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亲情连接法
即利用子女或父母等作为情感纽带,连接夫妻双方的感情,也就是唤起当事人的家庭观念。
夫妻与子女、夫妻与父母,是一种双向亲情关系,可以对夫妻感情发挥调节或纽带作用激发当事人对子女的亲情。
想到离婚会对儿女产生巨大的伤害,当事人必定会再重新考虑是否要离婚。审判人员应该好好抓住这个点,来对当事人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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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批评教育法
批评教育法,是对诉讼当事人的缺点给予恰如其分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悔过,最终达到双方谅解的方法。
审判人员的批评教育,一方面促使过错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的危害性,从而改正错误。
另一方面让无过错方的委屈与痛苦得以倾诉,保持无过错方心里平衡,从而促使夫妻和好。
三、参与调解的主体
1、婚姻当事人是参与调解的主要主体
从法律上讲,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是否离婚也是婚姻当事人的事,要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
婚姻当事人接受调解程序后,应参与调解全过程,并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愿是顺理成章的。
2、婚姻当事人的父母是参与调解的第二主体
我认为应该允许婚姻当事人的父母在两种情况下作为主体参与离婚案件的调解:
一是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况下,父母可以无条件的参与离婚案件的调解;
二是在婚姻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便参与调解,通过书面表达意见并委托父母代为办理的情况,父母们可以在受委托的前提下全程参与调解。
综上,调解是最典型的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它在程序法的发展中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并且包含着自身程序化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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