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财产保全

发表于:2015-05-06阅读量:(5000)

财产保全,是指遇有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设置该项制度,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便于裁决后的执行的落实。

一、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九章的大部分内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章的大部分内容。

二、财产保全的法定类型

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批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执行,人民法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三、二者的区别

(一)时间上:前者是在诉前,情况紧急时;后者是在诉中。这是二者最直接的区别,

(二)申请与受理法院上:前者是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后者是受案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中,二审法院收到报送案件前,由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三)法院处理时限上:前者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后者,根据法院的审查判断进行裁定,只有情况紧急时,才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三)目的上: 前者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后者主要是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前者具有制止作用,防止权利人的权利损失遭到进一步的扩大,是保护实体权利的措施。后者从过程上体现程序权利保障,推动司法各程序的有序有效的开展和承接。当然,效果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财产上的权利。

(四)是否担保上:前者必须提供担保;后者根据法院的裁定。诉前保全,为了防止权利滥用,而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在法院发生错误财产保全,或者在保全当中造成被保全人的财产损害问题的,由申请人事先提供的担保金或者财产进行赔偿。因此,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金或者担保物价值一般与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而诉中保全,法院可以决定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具体数额。

(五)启动方式上:只能依申请;后者可以依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启动。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在诉前,法院根本不清楚案情和细节,因此,需要当事人申请,申请的效果是告知相关法院纠纷发生情况,申请的制度也保障了权利主体的权利的稳定。防止法院或者其他职权部门随意影响他人权利的行使、侵犯公民财产权。

诉中的财产保全,由于法院已经实际审理了案件,由此法律赋予司法人员相关的财产强制职权,法官可以依个人裁量和判断对可以保全的财产实施保全。

四、财产保全的共同问题

(一)保全范围

1、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2、抵押物、刘志武可以冻结、查封,但抵押人和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财产保全的解除

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诉中保全的,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对保全措施的解除,实际上是对申请人申请形成的有利局面的制约和限制。防止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制度。恢复财产归属的稳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一次冻结的有效期为6个月,如果超过了6个月,而当事人没有继续要求财产保全的,视为自动解除财产保全。

(三)救济

1、程序救济。除了上文对申请人的申请行为的限制外,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都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2、赔偿救济。

财产保全是在一定条件下所采取的一种监时性保全措施。一般地说,保全措施的实施是得当的。但由于事物的复杂性也可能出现失误。一旦出现失误就可能给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造成了损失就要向相对方赔偿。《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一规定,既是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是对申请人滥用权利的制裁。

五、保全程序中的困惑

(一)担保

上文提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而我们通常的认识是,之所以在诉前就着急申请财产保全,就是因为情况紧急,若是以为要求一定要提供与请求保全数额相当的担保,对申请人是不利的,也会造成诉讼程序的不经济。笔者建议,诉前保全对担保数额限制的法条可以增加一款,那就是:在申请人证据充分情况下或者法院审查允许下,可以不提供与请求保全数额相当的担保。

(二)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若发生错误的赔偿问题

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若发生错误,给被保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是否赔偿,由谁赔偿,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但笔者认为可适用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因为法院司法人员的错误保全行为,构成职务行为,理应让国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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