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瞒妻为他人购房,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发表于:2015-04-29阅读量:(2213)

陈正刚和胡美芳为大学同学,在校期间确立了恋爱关系,二人大学毕业4年后登记结婚,并于婚后次年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去年,陈正刚在一次公司新产品的推介会上认识了广告公司的经理李婷,随后与其保持婚外情关系。后来,陈正刚出资400万元购买了两套住宅,随后将这两套房屋赠与李婷所有。最近胡美芳在收拾丈夫衣物时偶然发现了两张购房发票,遂质问陈正刚,陈正刚不得已说出实情,并向妻子承认错误,此时的胡美芳才得知自己的丈夫出资购买房屋并已赠与他人的事实。胡美芳认为丈夫陈正刚购买的两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正刚没有权利独自处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陈正刚和李婷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李婷返还房屋给陈正刚和胡美芳夫妇,那么对于妻子的诉求,法院会不会支持呢?

一、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效力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二、行为认定

本案中,既然陈正刚和胡美芳没有约定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财产则皆为夫妻共同共有。所以陈正刚全额出资购买的两套房产在赠与给李婷之前亦属于陈、胡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另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既然陈正刚购买的这两套房屋并不是为了夫妻日常生活,那么陈正刚在没有取得妻子胡美芳同意(也不可能取得胡美芳同意)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没有处分权的,其擅自将房产赠与李婷的行为实为无权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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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  夫妻  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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