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失业保险新规定是怎样的

发表于:2015-04-01阅读量:(2859)

《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一)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二)退役军人领取失业保险所需条件

退役军人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

(三)在城镇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军人办理失业保险的条件

退役军人在城镇企事业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缴费年限证明》及军官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其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入伍前参加失业保险的处理

军人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退役军人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

通知还首次明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城镇企事业单位就业后,其服现役年限不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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