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3-20阅读量:(3602)
一、婚外情离婚赔偿的种类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配有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离婚损害赔偿金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婚外情离婚损害赔偿的提起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一下条件:
(一)无过错方提出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过错方为赔偿主体。
(二)只有离婚才有损害赔偿
1、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三)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根据该解释,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法院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四)另行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无过错方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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