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社保机构能否拒赔?

发表于:2015-03-18阅读量:(3350)

保费欠缴期间发生的工伤,各地社保机构对于是否赔保,做法不一致。根据山东省相关司法判例,保费欠缴期间发生的工伤,社保机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拒绝支付背离《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才是该项立法的最高价值追求。只要职工已参保,工伤的事实已被行政部门确认,职工家属及第三人不存在骗保的行为及故意。不能仅仅因为单位保费不定期补缴这一常见事实,社保部门即拒绝支付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拒绝赔保不仅不利于已发生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也不利于分散用工单位的工伤风险,与行政法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

二、拒绝支付不符合行政法理及法律规定

从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遵守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即当行政相对人对授益性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行政给付属于典型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多数企业不定期补缴工伤保险费用为工伤保险部门长期认可,已形成行政惯例。作为参保职工家属以及参保单位第三人,对社保部门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具有合理期待,社保部门不予支付有悖诚信。

三、拒绝支付无助于促进社保制度建设

尽管参加工伤保险属于强制性规定,但或者由于企业经营的确困难,或者由于相关负责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抑或相关理赔制度举措失位,现实中仍有相当数量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这既不利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又难以实现对因工作受到伤害职工的保障救济。只要企业有为职工补缴工伤保险的行为,社保部门应当酌情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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