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信情人为女治病与其女性交谎言,构成强奸罪共犯

发表于:2015-03-17阅读量:(2507)

去年,15岁的小唐因患上抑郁症在家调养。期间,母亲王某带着女儿走遍多家医院,但小唐的病情仍然没有明显好转。为治疗女儿的病症,王某找到了与自己一直保持情人关系的“神汉”李某,李某在对小唐进行“诊断”后,认定小唐是因受到了惊吓导致“魂不附体”,是得了“邪症”,要想治好小唐的“邪症”,自己必须要与小唐发生性关系并使其怀孕。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我们在感叹小唐的悲哀的同时,一定也在为其母亲感到无奈。愚昧无知并不能作为逃避法律惩罚的借口。下面小编就来给您介绍下该母亲为何构成强奸罪共犯。

一、强奸罪的概念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犯罪的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强奸罪的客观行为为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二、帮助男子强奸的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本案中的小唐的母亲听信其情人的谎言帮助其情人对其女儿进行强奸,而且在整个强奸构成中起到很主要的作用,所以其构成本案强奸罪的共犯。

 

相关法律: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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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  共犯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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