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的建议

发表于:2015-03-09阅读量:(2666)

非全日制用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繁多,在此律师总结以下几点注意事项,供用人单位及员工参考: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5、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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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  试用期  口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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