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及后果

发表于:2015-02-12阅读量:(6629)

交通肇事逃逸=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今天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如何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以及他的法律后果又是什么?

一、构成要件

(一)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

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行为人肇事后的逃逸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何为交通肇事罪?请看 →交通肇事罪?

 

(二)客观方面

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就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

1、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2、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

4、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

5、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有以上五种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逃逸后

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承担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有期徒刑≥7年,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有期徒刑。

补充: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包括以下几种: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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