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2-11阅读量:(3578)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关,但股东会决议并非一定具有效力,它还要受到股东、董事、监事、法律法规等的限制,有些股东会决议是可以撤销或者无效的。因此,召开股东会应该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程序走,避免造成决议无效,影响公司经营。
一、股东会召集人应该适格
现实中,我们经常会发现公司的股东会是由董事长直接召集的。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是由董事会召集,而非董事长召集,董事长只是会议的主持人。因此,董事长个人在没有经过董事会开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召集股东会会议。如果股东会是由董事长召集的,那么该股东会决议就有可能面临被股东申请撤销的风险。
二、股东会召开应该及时通知股东
如果该公司的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股东之间也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根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则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如果股东会会议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就属于召集程序上的瑕疵(程序不当),同样有可能面临被股东申请撤销的风险。
三、股东会的召开不得违反公司章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股东会决议的有关事项作出特别规定,所以判断决议是否有瑕疵还需对照公司章程,如果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还有其他违反公司章程特别规定之处的,也有可能面临被股东申请撤销。
四、股东会的召开不得违法法律、行政法规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因此,对于内容违法的决议,系无效决议,且属于自始无效,即使无人起诉,也不能转化为有效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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