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

发表于:2015-02-03阅读量:(3257)

由于中国人对房子常有归属感,让许多年轻男女对婚姻的要求产生了变化。在有感情基础的前提下,往往还需要经济条件支持。然而,虽经历千难万苦在一起了,却也不是每对都能相守白头。那么,夫妻离婚时的房子该如何分割呢?

根据夫妻双方婚内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分成两种情况。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作些了解。

 

1、【房屋是夫妻共有或是一方所有时的处理

2、【离婚时是否取得产权

3、【对承租房屋的处理

 

一、房屋是夫妻共有或是一方所有时的处理

夫妻在婚内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都要求房屋所有权的,价格高的一方取得。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夫妻两个都不要房子的,可以申请拍卖房子,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通常是这样做的: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夫妻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修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二、离婚时是否取得产权

(一)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1、如果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房产证),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房子,在婚内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房子,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分割该房子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一方婚前承租的房子,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房子使用权时所支付费用,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花费,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4)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

(5)原是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

(6)原是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3、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二)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其特点集中表现为:

1、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

2、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3、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

1、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

2、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

3、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在处理夫妻房屋分割的司法实践中还要特别注意房屋中有父母出资的情况

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即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除非当事人在离婚诉讼前形成的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

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时,除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出资协议或借条等是否真实,还要以资金为线索,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

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对承租房屋的处理

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

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用公房应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

离婚对谁都不是一件开心的事,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一时疏忽而使得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房子在结婚时是甜蜜的家,在离婚更是精神上的寄托和经济上的支撑。熟悉法律,做好准备,就不会将自己放在被动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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