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
发表于:2015-01-16阅读量:(3836)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通常有:
追尾碰撞前车的;
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逆向行驶的;
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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