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程序如何走?

发表于:2015-01-07阅读量:(5825)

首先,了解一下诉讼离婚的概念,诉讼离婚是指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离婚时,双方就离婚与否、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存在争议,又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由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诉讼离婚主要程序包括:起诉、受理、缴费、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调解、裁判、上诉、再审、执行。

其中,本专题除了解读诉讼离婚的基本程序外,还会针对诉讼离婚中离婚起诉书的书写、管辖法院、证据采集等重点问题作重点解读。具体如下:

一、起诉

1、起诉前应依自身情况准备好以下材料

(1) 离婚起诉书一式三份,给人民法院2份,自己1份;   (2) 结婚证复印件;   (3) 身份证复印件;   (4) 子女出生证明;   (5) 涉及财产分割的,需要提交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等;   (6) 离婚证据材料(应附证据材料清单)。证据需要根据清单中的顺序排列装订并提交给法院2套。

《离婚起诉书》虽然只是启动诉讼的工具,但对诉讼顺利进展以致胜诉十分关键。最好请专业律师代为书写离婚起诉书,能突出重点,避开对自己不利的部分。

如果您希望自己书写,请注意离婚起诉书内容需要包括A.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B.诉讼请求C.陈述婚姻状况D.离婚理由E.落款:写明受诉法院的名称,原告签名或摁手印,起诉的时间。

此外,离婚诉讼请求应准确合法;离婚事实理由陈述既要清晰明了又要避免过于繁琐。如果细节过多可能使法官遗漏重点,同时使当事人在法庭上无进退余地,甚至成为对被告方有利证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诉状中对自己不利的一面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可以推翻。

【离婚证据材料】主要包括离婚事由证据、财产分割证据及子女抚养证据。

离婚事由证据用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因家庭暴力诉讼离婚的案件证据可以有,医院医疗诊断、派出所报警出警记录、居(村)委会出具证明、曾经寻求过妇联帮助的记录、加害人保证书、邻居的证人证言、录音录像、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财产分割证据涉及银行、证券公司、房管局等,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财产证据可从以下几方面收集:银行存款、股票、房屋产权、财产保险保险费、保险金及人寿保险保险费、工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公司股权等。在一般情况下,有些特定的证据,如银行存款情况、股票帐号情况等当事人不能在诉前调查,只能委托法院调查,或申请法院调查。但如果对方一知道原告诉至法院,很可能就会立即将资金转移,因此,我们建议原告直接在诉状中附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并注明先查询再送达的理由,不至于“打草惊蛇”,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子女抚养证据当事人可以根据法院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判决,从以下几方面收集:双方的工作、生活、文化水平等基本情况;孩子学习、生活环境情况;孩子的意见,法院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必要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是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2、上述材料准备好后,递交到管辖法院起诉

【管辖法院的确定】

一般情况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病的除外。)

以下是特殊主体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的确定:

(1)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诉讼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诉讼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涉及军婚的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

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监禁的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被监禁,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

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涉外离婚的

被告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双方在我国境内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由原告或被告出国前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内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8)户口迁出后尚未落户

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又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户籍迁出超过一年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3、确定好管辖法院后,带着起诉材料到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二、受理

诉讼离婚后,法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会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服裁定可上诉。

需要注意的是女方怀孕期内、分娩后1年及中止妊娠6个月内无特别情况,男方诉讼离婚,法院不予受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如女方怀孕是因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致,男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男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侵害;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的行为等情况。),不在此限。曾经诉讼离婚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审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三、 缴费

确定立案后,会收到缴费通知书,当事人自收到缴费通知书7日内到银行缴费,缴费后将缴费票据交给法院立案庭。如果当事人没有特殊情况未缴费,法院核实后按自动撤诉处理。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最终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庭前准备

法院排期开庭,并将起诉状副本等材料送达被告,被告答辩,再将答辩状副本等材料送达原告。当事人会在开庭前3日接到传票。

在这个阶段要注意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法院调查取证及提起管辖权异议。

举证期限是由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间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仅限于以下情形(一)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在举证期限内提起管辖权异议。

逾期提供证据的,需要向法院说明理由;无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视情况可能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是会受到训诫、罚款。

五、开庭审理

庭审前,书记员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核实身份,宣布法庭纪律、审判人员与书记员名单,告知原被告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庭审大致流程是,首先是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接下来是举证质证阶段,之后是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在辩论后,如果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法庭会进行调解。

庭审后,双方对庭审笔录确认签字。

六、 调解

在诉讼离婚程序中,调解是必经程序,调解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终结;调解离婚,法院按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一经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裁判

经调解无效,法院依据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作出《民事判决书》。

八、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涉外案件境内无住所30日)内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调解书是不得上诉的。对离婚调解书有异议的应另行提起诉讼。

九、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是不得申请再审的,但是当事人可以以此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当事人可以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会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会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十、执行

离婚案件中,一方未依法履行生效裁判的,另一方应在履行期最后一天起2年内或未规定履行期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2年内,申请一审法院或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在整个诉讼离婚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主动与法官联系,了解案件进展,避免使我方处于被动或错失和解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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