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1-04阅读量:(4547)
(1) 男女平等原则。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和平等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不清楚什么是共同债务的,请看→《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认定》
(2)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给女方适当多分点财产,也可以在将某项生活必需品,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分割财产时要注意,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比如说,爷爷把房子赠与未成年的孙子,父母就只能代为保管,不能把房子也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分割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对于可以进行分割的物品,应该尽量分给能够好好利用该物品的一方,以发挥物品的最大价值。不可分割物品应该分给需要且能好好使用该物品的一方,然后给另一方与该物品等值的补偿。
(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离婚时,如果一方有过错,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多分财产。比如,老公在外面有小三,老婆如果能提供证明,那么老婆就能多分到一些财产。具体可参考《因出轨等过错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没有明确的定论。主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
注意:夫/妻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如:老婆买的车,因为两人长年使用造成的损耗,老公可以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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