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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4-12-23阅读量:(5538)
对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首先由双方协商,协议不成时,再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离婚财产分割方式分为协议分割财产与依法判决分割财产。具体如下:
一、协议分割财产
协议分割财产的内容一般是通过财产分割协议固定下来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法定财产分割方式分割财产。
起草财产协议时可能会遗漏关键条款,从而蒙受重大损失,建议最好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来起草或者审核离婚协议书以保证财产协议有效可行。
1、财产分割协议注意事项:
(1)协议对象的必须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合法拥有的财产,协议要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
(2)通过财产清单列明夫妻财产的范围:
一般包括男女双方的房产(写明具体地址、房产证号、业主姓名变更手续办理、过户费负担、补偿方式、若该房产在按揭贷款中,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是否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以免协议约定无法实际执行)、存款(存款额,分配方式)、股票、投资基金、债券等有价证券、拥有哪家公司的多少股权及其他财产。
对财产描述要详尽,以免由于财产描述不明确最终导致协议约定不明而不予确定,也避免在履行时发生纠纷而诉诸法院。
(3)债务的处理 :
债务处理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否则是不能对抗债务人的,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写明隐瞒、虚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离婚协议中写明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任何一方应保证所列共同财产为全部财产的真实性。 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另一方发现后有权进行起诉并要求再次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
2、对财产分割协议后悔的救济
(1)对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反悔: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判决分割财产
1、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1)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的收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部分共同所有
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2、了解法院判决财产分割的原则
尊重双方协议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具体处理中,如果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有争议的可以通过竞价、评估,申请拍卖的方式分割。
3、明确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1)投资
①证券、股份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②有限公司出资额
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③合伙企业出资额
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④投资独资企业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一方主张经营的,进行资产评估,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的,进行竞价,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2)不动产
①赠与子女的不动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出资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双方按照各自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赠与对方的房产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③婚前个人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④擅自处分共有房屋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⑤房改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⑥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⑦对所有权有争议的房屋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⑧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的房屋
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出资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债权债务
①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②婚前个人债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③夫妻间借贷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4)养老保险金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彩礼
出现以下情形法院支持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4、财产分割的救济
(1)婚内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2)帮助义务
如一方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3)恶意损害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补偿义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5)申请财产保全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6)离婚后对未处理的财产分割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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