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禁烟令”出台,烟民们奔走相告吧!

发表于:2014-11-27阅读量:(2374)

导读:禁烟势在必行

我国现有吸烟人数超过3亿,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达136.6万,超过因艾滋病、结核、疟疾和伤害所导致的死亡人数之和。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危害,其中72.9%的初中学生在家、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中暴露于二手烟。

国务院法制办24日公布了卫生计生委起草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拟制定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全面控烟。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根据该送审稿,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同时,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也全面禁止吸烟。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影视剧播吸烟镜头最高罚3万元

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

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接受社会、媒体及个人监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烟场所发现吸烟者可要求其停吸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2.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

3.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

经营者未履行控烟职责最高可罚3万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

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机构违反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

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

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

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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