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转移到关联公司,工作年限是否都合并计算?

发表于:2014-11-20阅读量:(6116)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常出现劳动关系被转移到关联公司的现象。劳动关系转移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碰到员工工作年限的问题,是应当重新计算还是应当合并计算?解答这一问题,最关键的是劳动关系转移的原因。

一、员工因个人原因从原企业到新企业工作的

员工因个人原因使得劳动关系转移的,这一转移过程中,员工的个人原因是转移的主要因素,因此员工应承担主要责任。如将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对公司是极度不公平的,故而员工的工作年限应当重新计算。

二、员工非因个人原因从原企业被安排到新企业工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使劳动关系发生转移,原用人单位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员工非因个人原因从原企业被安排到新企业工作的,原企业未支付经济补偿,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如原企业已经支付过经济补偿的,则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综上所述,员工因个人原因从原企业到新企业工作或者员工非因个人原因从原企业被安排到新企业而原企业已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员工的工作年限重新计算;员工非因个人原因从原企业被安排到新企业,原企业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则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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