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盖章的空白销售合同引起的纠纷

发表于:2014-10-20阅读量:(4178)

甲企业为了推销公司的大批沙发,开启了全体员工无孔不入的销售模式,大多数员工都持有已经盖好公章的销售合同。该合同上就沙发的种类和数量,以及银行转账账户和姓名等项目都留有空白,任由员工对外签订合同的时候填写。

月后甲公司收到一份律师函,内容是要求履行合同交付沙发的义务。此事来的莫名其妙,甲公司一时不知所措。后来追究缘由,才发现是公司已经离职一个多月的员工A对外签订的合同,A在合同的空白项上写了自己银行账号,收到钱之后不久便提出离职申请,现在已经不在公司上班。

这场销售合同纠纷中,甲公司是不是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活动中,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销售合同或者介绍信,都可以被当作是企业授权他人代理相关业务的证明。甲公司为了能够营销最大化,让公司大部分员工都持有已经盖好公章,且留有空白项目让员工自主填写的合同,那么员工对外作出的行为就有理由被他人当做是公司的行为。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以上纠纷中,员工A离职后,擅自以其持有的甲公司空白盖章的销售合同对外签约,如果合同相对方不知道员工A已经离职的事实,就有理由相信,A有权利代表甲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在此情况下,若是甲公司无法证明员工A和该公司合伙通谋,或者无法举证对方公司知晓内情,那么就可以认定员工A的行为代表公司,这也就是法律上说的“表见代理”行为。由此可知,尽管甲公司也有自己的委屈,但是必须履行销售合同义务,承担该给付义务后,甲公司方有权向员工A追究法律责任,挽回自己的利益损失。

企业为了谋取利润,势必会千方百计地为自己员工提供各种业务上的便利,比如可以轻易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介绍信,或者各类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公司信赖员工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是既然作为一个自负盈亏的法人,公司本质上是追求经济利益的组织,所以信赖应该有限度,该有的规范还是需要老老实实地制定。如果甲公司当初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能够在空白的盖章销售合同上将转账银行账户以及负责人等信息加以完善,及时核查员工持有的空白合同使用情况等,员工离职后及时收回相关材料,或许就能够避免这次纠纷。

一家企业若总是粗枝大叶地凭借公司内部人员的道德自律,不采取严谨的风险控制,在这个竞争如此激烈的经营活动中,前路定然十面埋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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