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有风险,过错要担责

发表于:2014-10-14阅读量:(1875)

为点赞,“某某高官落马”转一下;为着急,“某女大学生失联”转一下;为表示羡慕嫉妒,“APEC期间北京放七天假”转一下,“转发”逐渐成为网友参与“热点”的发声形式。借助微信、微博“转发”可以让事件迅速升温,成为“打拐”、“打老虎拍苍蝇”的利刃。但硬币另一面,转发者若盲目跟随网媒的指挥棒,失去自己的价值判断,或为“吸睛”、“吸金”恶意转发不实信息的负面影响也是增倍的。自2014年10月1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转发前需要三思后“转”了。

《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易法通详解:首先《规定》加重了网红、大“V”等有较大影响力群体的注意义务,这是名人效应的副作用,名人在享受人们热捧时,享受更大的话语权要承担更大社会责任;其次,《规定》也明确了转载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内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最后《规定》对”什么转载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也做了描述,强调行为人要为自己的“添油加醋”行为买单。

公民有言论自由,也要有法律常识以及事物的独立判断力。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就此说,“在信息传播的主体上,往往是自媒体先发出声音,产生影响后,传统媒体再跟进。在信息传播的形态上,以社交网络为媒介的转载等二次传播影响巨大。”相信《规定》出台后,会大大挫伤传谣者,“五毛”,“标题党”的锐气,有助于规范网络秩序,为保护人身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易法通在此提醒:转发有风险,过错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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