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女方无过错下,如何维权?

发表于:2014-09-30阅读量:(3327)

前不久歌星王菲与李亚鹏离婚、影星文章与马伊琍婚姻岌岌可危,其中马伊琍的一句“且行且珍惜”已被各网友运用到各种领域,甚至近期热映的“离婚律师”等,引发众多网友对婚姻问题的各种吐槽。那么在生活中,无过错的女方离婚时,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一、作为无过错的女性,应注意收集男方存在过错的证据

(一)、对于重婚,即过错方与第三方已领取结婚证,则离婚时无过错方仅需收集过错方与第三者之间的结婚证,以证明对方具有过错。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取证上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收集证据

首先,可以向同居行为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周围群众取证,以证言的形式予以证明;其次,可以收集男方与同居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形成的一些夫妻共同财产的信息,如房产等;最后,若有生育子女等均可以成为认定同居的证据。

(三)、关于实施家庭暴力的举证问题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举证问题,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1、过错方对无过错方实施暴力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拍照、录音、报警等);2、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法医鉴定等;3、保留因人身伤害收到损失的单据凭证包括大不限于医药费、住院费等;4、对于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时是否有证人。

(四)关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举证比较困难,建议向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反映,还可以要求邻居作证,甚至可以拨打110让警察处理后出示记录;无过错方遭受虐待、遗弃后及时就医的病历、治疗记录等。

二、作为无过错方的女性,应明白可以向过错方请求哪些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男方发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时,而婚姻又难以挽救时,女方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提出离婚并要求赔偿,甚至针对重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女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过错方的刑事责任。

针对无过错方的女性,可以请求的赔偿具体表现在:

(一)、物质损害方面:

1、如过错方赠与给同居者或者与其重婚的一方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赠与。若是向第三方提供生活费用、生活物资、生产物资和产业以及其他经济开支等,除了将这些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外,还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

2、在离婚时,过错方因存在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行为,致使女方造成经济损失,过错方应予赔偿经济损失,譬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给对方造成伤害后果,所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二)、精神损害方面:无过错方因重婚等行为导致离婚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基础是其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但精神赔偿数额需由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众多因素来予以确定。不过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是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等相关情况依职权自由裁量的。

婚姻不仅仅是一种“契约”,还应是夫妻双方相濡以沫、忠实诚信的美好和谐生活关系,而导致离婚的原因一般不是单一和短暂的行为,在实践中,完全单方的过错导致的离婚的情形并非离婚原因的常态,通常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都存在一定的过错,正如“离婚律师”演绎了不同形态的婚姻问题,如外遇、家庭暴力、虚假离婚、与他人同居等,但我们不能将夫妻在共同生活中的一般过错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项情形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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