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合同纠纷 - 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的履行顺序?
发表于:2014-09-12阅读量:(7040)
多重买卖,也是经常说的一物多卖,通常是因标的物价格上涨,后买受人支付的价金更高时,出卖人为获取更多利益,会将已经出售的标的物再次出售给其它第三人的行为。
特殊动产包括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在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情形中,合同实际履行与特殊动产物权归属密切相关。如果出卖人与多个买受人签订特殊动产买卖合同,合同应该如何履行呢?
下面,小编就为您讲解关于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一、已有买受人受领交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所以在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中,某买受人已经先行受领标的物交付的,则该买受人应当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以上=卖方交付,买方受领即取得所有权
小编为您找来这么一篇文章,帮助您更好理解交付的意义。
二、均未受领交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在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之情形下,如果某买受人已经办理特殊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则该买受人取得该特殊动产所有权。
均未受领,登记即取得所有权
三、既未交付又未登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买受人都没有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在各买受人既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时候,应当由成立在先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合同善意诚信履行,维护诚实信用原则。
既未交付又未登记,那么合同成立在先取得所有权
四、交付与登记冲突
交付与登记的冲突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先买受人已经受领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登记转移手续,后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却未受领交付;另一种是先买受人已经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却未受领交付,后买受人已经受领交付却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法院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当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场合发生交付与登记冲突时,交付应当优先于登记。
凌乱吗?小编给您总结一下:如果你已经受领标的物了,但是还未登记;而另外一个买家虽然未受领标的物,但是标的物已经转移登记在他名下,不管你们谁先受领,谁先登记,只要你已经受领标的物了,所有权就是归你啦~~~
如果您遇到所有权保留的情形的话,您可能需要了解~~~
在这里小编建议您,如果您在现实中也遇到类似的合同纠纷,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假如您在买卖合同中遇到一系列的问题,你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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