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收养之后,产生哪些法律效果?

发表于:2014-07-07阅读量:(3454)

社会上有许孤儿、弃婴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无人抚养,也有许多家庭希望能够收养一个孩子。如果收养人收养了上述孩子,那么收养关系一旦成立,会产生哪些法律效果呢?

一、被收养人与养父母之间的法律效果

(一)、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中关于亲生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比如,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照顾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养父母和养子女均依法成为彼此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具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亲生父母的近亲属的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的关系,主要是指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形成的养孙子女、养外孙子女与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的关系,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子女形成的养兄弟姐妹关系等等。这些拟制血亲关系也同样适用法律关于自然血亲的规定。因此,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相互间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义务,并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法律效果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因此,婚姻法中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

三、关于养子女的姓名问题

收养关系确立后,养子女的身份发生了变化,与收养人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成为被收养未成年人的新的法定监护人,他们对于养子女的姓名具有决定权。养父母可以决定养子女是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或是经养父母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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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

第4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23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24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 保留原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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