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买卖租房 - 抵押与租赁并存时,效力如何?
发表于:2014-05-14阅读量:(5761)
生活中往往会出现房子或汽车等财产出租后又设定了抵押或是设定抵押后又出租给第三方使用的情形,此时抵押、租赁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那么,万一抵押权人要求行使抵押权拍卖抵押物,承租人怎么办?抵押权人能不能顺利行使抵押权?下面就由易法通专业律师来为您详细解答:
签订抵押合同,可不能忘了这些问题→→
一、先租赁,后设定抵押
先租赁,后设定抵押的,租赁权可以对抗抵押权。也就是说,即使出租人无法到期还债,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抵押物进行转让,租约都继续有效。以租房为例,一旦房东因债务导致房子被拍卖。只要租客的租约在房屋抵押登记之前订立的,则不论房主换成谁,租客皆可以继续租住房屋直到租约期满,原有租约继续有效。这也就是学理上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的变体“后抵押不破租赁”。
房屋租赁的陷阱要提防哟~~~~~~
《房屋租赁陷阱》
二、先抵押,后租赁,抵押权未登记
租赁房屋,可不要将就呀!!!!!!!
(一)不动产上的
承接上文,另一种租赁权优先的情形是:房屋抵押合同虽然先订立,但是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抵押必须进行抵押登记,否则并不产生抵押权。但是抵押合同仍然有效。此时,由于未形成抵押权,租赁权不受抵押合同的影响。这一点事实上并不关乎买卖不破租赁。
(二)动产上的
动产的抵押不必登记。那么,如果是对动产办理抵押并且没有进行登记的,之后再对其进行租赁,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舍利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因此,不经过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也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权可以对抗抵押权。
由此可见,先设立的租赁权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因此债权人在设定抵押权时应先了解抵押物是否存在已设立的租赁权。如果抵押人故意隐瞒抵押物租赁事实,抵押人应对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买卖不破租赁,什么鬼???? 学霸教你学法律啦! O(∩_∩)O~~
三、先抵押,后租赁的
先设定抵押,后设立租赁的,租赁权对抵押权无对抗效力。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并不用考虑租约,承租人也不能以原有租约对抗抵押权人。
但是,承租人根据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主张权利,如果出租人在出租时未有告知或故意隐瞒租赁物已经设定抵押的事实,出租人应对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虽然承租人的租赁权无法对抗抵押权,但是仍然享有房屋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很简单啦!
综上,作为承租人而言,在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该弄清该物是否已被抵押,以免最后抵押权人要实现抵押权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与麻烦;作为抵押权人而言,在设定抵押权时,也应弄清该物是否已被租赁,避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文章中所阐述的法律关系较为清晰,但在实践当中,各种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如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相似的情形,建议先行咨询专业律师再行决策,以预防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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