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离婚事务 - 娃娃房=夫妻共有财产?
发表于:2014-04-28阅读量:(3193)
【关注主题】
近年来,房产成为了人们最为关心的财产问题。出于规避“限购令”、隐匿财产或是逃避债务等原因,许多购房者在购房时选择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父母能否处置该房产呢?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具体分析:
【案情介绍】
李某与徐某为规避“限购令”,婚后将购买的一套房产登记在12岁儿子名下。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儿子由李某抚养,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产归儿子所有。
庭审过程中,婚内登记在儿子名下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双方能否进行处置便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徐某认为该房产由夫妻婚内共同出资购买,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李某认为,该房产虽有夫妻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儿子名下,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也无权处置该房产。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第129条,《合同法》第44条、第185条以及《房屋登记办法》第25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权,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产权利的证明,一旦父母双方将所购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即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房产经过不动产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因此,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名字是未成年子女的,房产所有人为该未成年子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亦不能够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处分。
【律师献计】
易法通律师提醒您,以子女名义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无权分割处置。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房产由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居住和管理,离婚诉讼中,夫妻为了获得该类房产的居住管理权,往往会引发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在此,建议您在作出购买“娃娃”房或其他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资产决策前,先行咨询易法通专业律师,以了解相关法律政策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谨慎决策,以防产生纠纷或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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