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销售委托合同纠纷是否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发表于:2013-08-12阅读量:(4444)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在实践中,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所有不动产涉及到的纠纷,全部归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就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并非所有不动产的纠纷都属于专属管辖,其中仅就不动产物权之诉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其他因不动产牵连发生的纠纷,应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即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笔者认为,商铺销售委托合同纠纷虽然涉及到商铺,但其本质上应当属于委托合同纠纷。而委托合同纠纷是属于普通合同,应当适用于一般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自行约定管辖法院。此外国内不动产专属关系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体现“两便原则”,即便于当事人经济、快速的进行诉讼,便于法院更好地审判、合理配置资源。但该类《商铺销售委托合同》往往是由商铺开发商委托房屋中介机构销售该商铺,涉及的商铺数量较多、很有可能商铺所在地有多处。此时,如果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该商铺销售委托合同纠纷由商铺所在地法院管辖,这将会出现“法院打架”之情形,即多处法院享有管辖权。而这显然与立法目的相违背,操作也不是很便利。

最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主要是指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占有等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以及相邻不动产之间因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发生争议而引起的诉讼等。而商铺销售委托合同纠纷虽然涉及到不动产,但其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纠纷,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所以并不是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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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销售委托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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