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病假工资的计算标准

发表于:2013-08-09阅读量:(21638)

一、按日请病假

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每日)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2013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

(二)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又称病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又称病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三)病假天数的计算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四)病假工资的上限与下限

1、上限

(1)病假工资≤本人月工资÷21.75

(2)病假工资≤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012年度:4692元)÷21.75

2、下限

病假工资≧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21.75≧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80%÷21.75

二、按月请病假

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病假工资的上限与下限:

1、上限

(1)病假工资≤本人月工资

(2)病假工资≤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012年度:4692元)

2、下限

病假工资≧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80%

企业职工病假工资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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