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职工病假工资的计算标准

发表于:2013-08-09阅读量:(24281)

病假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日病假工资≥广州市最低工资÷21.75×80%

例如: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工资的70%计发,则应满足:月工资×70%÷21.75≥57.01(1550×80%÷21.75)。否则将以最低工资的80%来支付,即57.01元。

理由: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关于对“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规定的理解为:

1、该条规定的是病假期间的工资底线。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约定高于这个工资底线的病假工资。

2、在计算病假工资时,应按劳动者实际请病假的天数来计算病假工资。而不能不管病假天数,在只要有病假时,这个月的工资就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支付。

3、2013年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并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所以职工的日工资为:月工资÷21.75;日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21.75=71.26元。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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