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客户的联系方式被员工擅自更改,公司能否对其提起诉讼?

发表于:2013-05-15阅读量:(3303)

案情:

A公司发现有员工甲擅自发邮件给客户,告知客户联系方式为其私人邮箱和skype,后A公司于该客户向其咨询情况时得知此事。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员工甲还告知了其他几个客户,如今A公司已经叫甲离职。请问:A公司能够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解答:

应当先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对于该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如果该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且被该员工擅自修改的内容被定义为商业秘密,那么该公司可先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假设A公司与该员工已经签订《保密协议》,且约定客户资源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若A公司有证据能够证明其确实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的,那么A公司可以以其违反保密协议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取仲裁,由对仲裁结果不服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若A公司要求甲赔偿公司损失的,则A公司还需收集证据证明其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如其从客户那边的获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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