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愿工作,单位通知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发表于:2013-05-15阅读量:(10173)

案情:

张某系某公司职工,一次工作中,张某头部不慎被草包砸伤,伤后被送往当地人民医院治疗,医药费全部由单位支付。张某被认定为工伤,但经鉴定没有伤残等级。出院后,张某以“头疼”为由,要求继续休工伤假,单位认为他完全可以胜任工作,要求其回单位上班,但张某不同意,故公司做出了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张某不服,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撤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请问:公司做法是否合法?

 

解答: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果员工在恢复后可以正常上班情况下而以工伤影响为由不愿工作的,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关系,但须支付其经济补偿。

本案中,单位对张某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单位可以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如果张某停工留薪期满,仍不愿继续工作,其不再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若此时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支付其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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