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劳动人事 - 职工对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获得赔偿金?
发表于:2013-05-15阅读量:(4322)
案情:
郭某是某用人单位的职工,在职期间,郭某经常因履行工会规定的职责而耽误工作进度。郭某所处的部门主管对此很不满,于是向上级提出解聘的建议。用人单位经过考虑决定与郭某解除劳动合同,郭某认为用人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于是要求该用人单位赔偿其损失。请问,郭某如何获得赔偿金?
解答:
根据《工会法》第52条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工会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2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8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应赔偿郭某的解雇成本是:1.年收入二倍的赔偿金:月工资x12x2,相当于24个月工资;2.经济补偿金:前12个月平均工资X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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