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是否需提前通知劳动者?

发表于:2013-05-10阅读量:(3429)

案情:

林某是北京某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1年9月30日到期。2011年8月29日,该公司通知林某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并赔偿林某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请问,该公司是否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林某不续签劳动合同?

 

解答:

需要。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本案中,林某与北京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2011年9月30日到期,该公司不愿与林某续签劳动合同,应在2011年8月30日前书面通知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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