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试用期间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什么条件?

发表于:2013-04-26阅读量:(3193)

案情:

甲系A公司员工,尚在试用期。A公司欲与甲解除劳动合同,请问:A公司如何操作才能够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

 

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在试用期中,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本案中,A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同时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如:劳动者发生有过错行为造成单位重大损害的、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A公司若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间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所以,A公司应按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建议A公司制定相应的“录用条件”,以考核试用期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另外,A公司对符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保留相应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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