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买卖租房 - 租期届满,出租人对承租人继续居住没有异议,租赁合同仍有效吗?
发表于:2013-04-23阅读量:(4035)
案情:
连某将房子出租给柯某,租期一年。租期届满,柯某继续居住,连某未表示异议。几个月后,陈某欲租住连某的房子,连某于是要求柯某搬出,柯某以租赁合同仍有效为由拒绝。请问连某与柯某的租赁合同仍有效吗?
解答:
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适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又根据《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本案中,由于租期届满,连某对柯某继续居住没有表示异议,因此双方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该租赁合同已成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因此连某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必须给柯某合理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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