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劳动人事 - 广州市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哪些情况下,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发表于:2013-04-23阅读量:(3508)
案情:
广州市A公司职员甲因患病需住院治疗,由于病情严重其在医疗期满之后仍在住院治疗。该期间甲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A公司遂与之解除劳动关系。请问:A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解答:
根据《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下列情况,单位不得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未满。
(二)职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已满,仍在住院治疗的。
(三)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满,仍在住院治疗的,单位应给予办理合同期延续至出院时止。
(四)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仍在停工治疗的,劳动合同延续至不需停工治疗(或伤病情相对稳定)时止。
(五)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病休至“转制”时,病休时间已超过六个月)的原固定职工,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下简称劳动鉴机构)应根据《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穗劳福字[1997]7号,下简称《疾病评定标准》)对其疾病等级等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为五至七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但劳动者有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可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1)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病休时间至“转制”时已超过六个月的原固定职工,经第一次鉴定确认病情相对稳定可坚持正常工作,实际复工时间已超过90天(含90天)后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在医疗期满时被鉴定确认的五至十级的。
(2)职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且不属于特殊病种保护范围的。
(3)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满,且不属于特殊病种保护范围的。
(4)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不需停工治疗的。
(5)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休至“转制”时,病休时间已超过六个月的原固定职工,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时,经鉴定确认为八至十级的。
(六)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的原固定工,医疗期满经鉴定确认为五至十级的。
(七)按第六条有关规定延长医疗期后,仍未治愈的(仍在住院治疗者除外)。
(八)经济性裁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情况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职工是否被鉴定确认属于残废(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其能否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均按本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案中,A公司的做法有违法律规定。甲与A公司劳动合同期满,其医疗期也满,但仍需住院治疗,在此期间A公司不能与甲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A公司应给予办理合同期延续至甲出院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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