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筹建期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可要求给予多少个月的双倍工资?

发表于:2013-04-17阅读量:(3389)

案情:

甲公司在筹建基建阶段,尚未投产。2011年8月,该公司因筹建及生产项目需要聘用乙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双方建立兼职劳动关系,商定兼职月工资为8千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3月1日,公司与乙签订《劳动服务协议》,约定乙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劳动报酬为年薪15万元,按月发放。期间该公司未给乙办理社会保险。2012年10月,该公司停建,对乙的2012年3月至10月工资未予发放。乙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请问:乙要求甲公司给予多少个月的双倍工资?

 

解答: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2011年8月开始直至2012年3月甲公司都没有与乙签订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从2011年8月起至2012年3月1日止向乙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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