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转让,现所有人能否与原承租人签订合同并收取押金?

发表于:2013-04-10阅读量:(3544)

案情:

2012年,A公司通过法院拍卖购得一商铺,该商铺已经由原所有人出租,租期10年,2019年到期。承租人已经向该商铺原所有人交付了押金。请问:这种情况下A公司能否与承租人签订合同并收取押金?

 

解答:

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

根据《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即一般情况下,该商铺转让,承租人无需与现在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并重新缴纳押金,当然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除外。

本案中,A公司通过拍卖取得该商铺所有权,应当依照原租赁合同履行出租人义务,原则上承租人无需再与贵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重新交纳押金,但若A公司与承租人协商一致的除外。注意,A公司事实上并未收取承租人的押金,而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租赁期满后出租人应退还押金。为了避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麻烦,A公司与承租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就租金的支付方式及租赁期满后押金的返还问题等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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