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买卖租房 - 未在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的厂房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发表于:2013-04-09阅读量:(3268)
案情:
甲、乙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厂房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甲以合同未在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欲收回房子。请问:该厂房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租赁合同没有备案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厂房租赁合同没有到房管局办理登记,该登记是备案登记,不影响厂房租赁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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