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买卖租房 - 承租人提前解除厂房租赁合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发表于:2013-03-18阅读量:(9162)
案情:2009年5月,A公司租B公司的厂房进行生产,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4年,年租金为十万元。2011年初,A公司有了自己的厂房,想与B公司提前解除厂房租赁合同,但该厂房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的方式,没有约定提前退租的违约责任。请问:A公司若提前解除厂房租赁合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解答: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承租人要承担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赔偿由于违约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厂房租赁合同还未到期,若A公司要提前解除,要承担提前解除厂房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赔偿由于违约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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